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