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有少数民族人口的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有少数民族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重要政策、决定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公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