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绿地范围内倾倒、焚烧垃圾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