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