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