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电镀、冶炼、印染、造纸、火力发电、水泥生产加工等污染型企业;

(二)擅自开山、采石、采矿;

(三)侵占或者毁坏山林、河道、湖泊(水库)、文物;

(四)非法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五)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六)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前款第一项所列企业,对汤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