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等活动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意见。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举办单位搭建的临时设施,应当在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