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温泉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勘查、开采、取用温泉资源;(二)擅自建设温泉设施;(三)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温泉资源;(四)擅自转让温泉采矿权、取水权;(五)在以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六)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