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温泉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温泉的取用水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江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机构根据确定的用水总量,明确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远程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温泉取用水的监督。用水单位确需在用水计划以外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超出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收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