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