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九条已修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负责对捐赠、没收、误捕、受伤、搁浅的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放生等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野生动物救护设施建设和救护经费支出,保证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