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利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个人和组织,必须在市或者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