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