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应当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