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