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