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已废止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
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