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华侨投资者本人国籍发生变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资的企业仍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