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条有效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