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华侨投资者本人、所聘华侨员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