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