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