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失去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提供贷款贴息和实行规费减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