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条已修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