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