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每次献血可以享受3天休假,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费等补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