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废品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或者遗撒废弃物,不得在室外屠宰家禽家畜或者在指定地点之外露天烧烤,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晾晒废旧物品。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