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水域设置网、箱和娱(游)乐设施,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在岸坡种植、养殖、违法搭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