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条已修改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预留空调外机、排气扇(管)、遮阳篷(棚)等放置空间。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临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