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