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