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条已修改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