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