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