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渐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