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重大事项的承办、处置单位提供档案业务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事项的声像档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