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由公务员担任。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五年。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在聘任期内,兼职督学不能再履行督学职责的,予以解聘。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督学颁发督学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