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