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