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