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十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并配备督学人员。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