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所,负责收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犬只留验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