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