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