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用于城乡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