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