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