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