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已修改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