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