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