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